第十九条
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估、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二)划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并采取防火、防洪、避雷、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三)加强对特殊地质地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过度开发利用和水体污染;
(四)加强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保护植被,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养护;
(五)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设立标志,保护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和风貌;
(六)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
(七)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