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填湖建房、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以其他方式侵占和分割水面;
(四)违反规定养殖、种植、放牧、狩猎、捕捞;
(五)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六)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七)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物、设施;
(八)乱扔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