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已经建设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拆迁计划或者方案,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