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长江岸线资源保留区的范围包括:

(一)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二)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部分实验区;

(三)长江扬中段暗纹鲀刀鲚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部分实验区;

(四)为满足生活生态岸线开发需要的区域;

(五)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划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