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分区保护第十四条有效长江岸线资源保留区的范围包括:(一)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二)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部分实验区;(三)长江扬中段暗纹鲀刀鲚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部分实验区;(四)为满足生活生态岸线开发需要的区域;(五)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划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