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编制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代编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时,应当充分听取乡(镇)人大代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对政府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研;对预算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