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编制预算,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