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提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政策等信息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有关的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分析报告和规章制度等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