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不进行整改的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调减或者取消部门违规使用的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