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不进行整改的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调减或者取消部门违规使用的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