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对违反预算相关法律、法规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