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七章 审计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结果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结果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