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结果报告前,组织本级部分人大代表、有关专家进行调研。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