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结果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结果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