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安排的重点资金、重大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审计建议,及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专项审计结果报告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