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决算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

审计工作报告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的意见;

(二)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