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审查监督政府预算,可以采取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询问和质询等方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