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审查监督政府预算,可以采取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