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在本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前,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部分部门预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

部门预算草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编制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全口径财务预算管理情况;

(三)部门履职经费保障情况;

(四)上一年预算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五)专项资金项目细化情况;

(六)重点或者重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情况;

(八)本年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