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提出重点审查监督的部门预算范围,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制定本年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