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将决算报告及报表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批准决算的决议以及审查结果报告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