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算经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在接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复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