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结合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结合主席团征求意见情况,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