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决算草案提出意见,并转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前款提出的意见以及财政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部分乡(镇)人大代表和选民、基层单位对决算草案的意见,并转交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