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本级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及编制说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二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及编制说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