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有关方面意见对预算调整方案作进一步审查,经全体会议表决,作出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