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有关方面意见对预算调整方案作进一步审查,经全体会议表决,作出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