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后的二十日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将预算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将批准调整预算的决议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