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并转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部分乡(镇)人大代表和基层单位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的意见,并转交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