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将经审议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