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在预算执行中,各级人民政府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