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五日内,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