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