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年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交有关数字报表。

本年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收支完成情况、财政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情况,反映预算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