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十日前,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