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日常监督的具体工作。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与财政、税务、审计、国库等部门联网,实时监控预算收支执行状况,建立预算执行动态分析制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