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调整财政体制等重大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