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二十日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将预算报告及报表向社会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批准预算的决议以及审查结果报告向社会公开。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基本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