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在接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复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