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预算报告、预算草案的正式文本和相关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时提交本级部门预算草案。
预算报告包括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预算安排情况、跨年度预算平衡情况以及完成本年预算拟采取的各项保障措施等。
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总预算和本级预算及主要收支项目执行情况;
(二)专项支出、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结转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四)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六)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七)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落实情况;
(十一)财政政策落实情况;
(十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说明的其他重点内容。
本年预算安排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财政收支的主要政策;
(三)总预算和本级预算及重点收支项目安排情况;
(四)本级预备费安排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六)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情况;
(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及偿还计划情况;
(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说明的其他重点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