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别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并转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并转交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