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活动存在违规行为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并责令其整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