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配合,推进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防范金融风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