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