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早期预防机制,健全金融风险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制度,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地方金融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