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由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制定分类监管目录,明确监管对象、责任主体和监管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纳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