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服务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对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经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