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向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发起人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业绩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股东出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软件交易系统和硬件设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