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服务经营第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二)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三)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四)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五)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