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

(二)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

(三)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

(四)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五)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