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其运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开展。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