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津贴,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