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