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情形时,可以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一)屋顶因不可抗力发生突发性渗漏,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居住的;
(二)楼体外立面及玻璃幕墙有脱落危险,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电梯出现突发性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主要包括电梯主板、模块,轿门安全装置(光幕、安全触板等),制动器、限速器、变频器、安全钳故障,曳引轮绳磨损断丝断股,磁钢失磁、报警装置及三方通话失效等,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认定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
(四)下水主管道严重堵塞、破裂,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五)公共阳台、晒台、平台、楼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的;
(六)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经相关专业技术部门鉴定需要立即修复的;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